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水利移民事务中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部门概况
公告公示
惠民资金
政策法规
部门预决算
  首页>>政策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政府移民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返回首页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2407次 【字体:

各省辖市财政局,移民主管机构: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农[2007]1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移民办制定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6〕5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农[200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期限和对象发放。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每人每年600元。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财政和移民主管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能够直接发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给移民个人的采取为移民办理银行存折(卡)方式。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县(市、区)所在地通过招标选择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发放银行。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中标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

    第八条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核定的移民人数,为移民户建立档案,将移民个人账户资料存档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

    第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第一季度,有关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将核准的移民名册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在第二和第四季度末将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入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建立的移民户档案,在中标银行开设移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入基金专户后,中标银行应在办好移民个人账户的7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打入移民个人账户。打入移民个人账户后,由乡镇财政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到移民户。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对象如出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不得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对上述情况隐瞒不报而继续冒领后期扶持基金的移民,一经查实,在其应享受的后期扶持基金中如数扣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配合移民主管部门对下年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数进行核对,将变化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核定后,由省财政厅对下年度的预算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审计、移民部门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中介机构的监测评估。对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中发现的拖欠、贪污、挪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基金发放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府移民办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焦作市 孟州市 博爱县 武陟县 修武县 温 县 解放区 山阳区 中站区 马村区